【关键词】医疗纠纷 自力救济 协商权限
【摘 要】通过自力救济的方式解决医疗纠纷缺乏客观评价医学、医事法学专业问题的机制,导致许多医疗纠纷无法得到客观公正地解决,从而进一步引发通过“医闹”的方法解决医疗纠纷、预防性医疗等一系列深层次问题。许多地区行政部门为引导医患双方理性维权纷纷出台了限制公立医院自力救济权限的规定。实践中多表述为“患方索赔要求在1万元以上的必须通过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或诉讼途径解决,公立医院不得与患方自行协商”。业界对此类条款褒贬不一。作者试图从意义及法律性质层面阐述限制协商权的必要性、可行性,为实践中协商权限规定提供合理合法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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