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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 号 ISSN 1671-0592
CN    11-4674/R

侵权责任法实施前后医疗纠纷处理情况的变化
时间:2012-01-26 16:37:16  来源:《中国医院》杂志2012年第2期  作者:芦淑萍 郭文红 刘 晶  点击:

【关键词】侵权责任法  医疗纠纷  举证责任
【摘 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自2010年7月1日实施后,在医疗纠纷处理方面发生了很多变化。医疗损害纠纷的类型仍与侵权责任法实施前大概相同,但医疗损害责任首次被明确为特殊侵权责任,其责任构成和责任方式以过错责任原则为主,由此带来了举证责任的重大改变,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仍要求医疗机构承担推定过错责任,一些事由的举证责任仍要求由医疗机构承担。基于举证责任,在医疗过错鉴定的类型、鉴定机构、鉴定事由、鉴定的提起和鉴定费用的预交方面也有了较大的变化。笔者作为三级甲等医院医患办公室的工作人员,通过工作中的切身体会,分析侵权责任法实施前后医疗纠纷处理情况的主要变化,提出医院管理人员和医务人员应当知晓这些变化,并指导依法执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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